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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戴誠君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阿生
訴訟代理人 王秀梅
李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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