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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阿生
訴訟代理人 王秀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誠君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370元(計算式:本訴160,0 00元+反訴846,37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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