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2958,2019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958號
原 告 王曜正
被 告 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本件工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糾紛有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詳見本院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兩造於本院108年5月8日審理時當庭請求將本件移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亦有本院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是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