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調,1,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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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宏燦
相 對 人 黃丁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賃房屋(坐落新北市○○區○○路000號),依卷附兩造房屋租賃契約第11條約定,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訴訟。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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