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調,116,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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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Shchelok Ivan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景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為被告新竹住家油漆之工程款且未返還其暫放在被告住家之油漆,而被告之住所地確係在新竹市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及兩造契約履行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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