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調,121,2018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21號
原 告 王世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公聖河、徐媽洪歲之後代子孫(手機號碼0000000000)間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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