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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建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原告所附鑑定報告書封面影本及被告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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