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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他字第2號
抗 告 人 張倩瑜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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