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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即陳懷文之承受訴訟人)
何紫綾
陳柏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28樓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住同上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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