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再小,1,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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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蘇育民
再審被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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