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再簡,3,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慧玲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8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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