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勞小,34,20191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李美桂

被 告 商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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