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包怡梅
陳妤
黃秋香
連鈺真
陳安儀
洪麗婷
陳思樺
陳語婕
蕭翊如
周珍妃
黃淑虹
鍾紅年
劉怡君
蘇芳宜
廖苒婕
沈毓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書妏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育兒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沈聲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育兒發展協會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16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件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0元。
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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