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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奇瑜
謝坊宥
黃聖育
商升瑀
楊博全
陳君豪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宇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第16行至第17行關於「107 年9 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10月1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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