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勞簡,32,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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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翰即輝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詹益倫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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