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勞簡,49,2020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偉杰即謝偉杰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柳盈舟 住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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