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勞簡,57,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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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張維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3,129元(計算式:加班費及薪資94,713元+服裝費補貼4,30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4,116元+慰撫金15萬元=253,1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其中9萬4,713元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67元(計算式:2,760元-500元=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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