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勞簡,82,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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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楊少康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173,745元、醫療費用55,013 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共計328,7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然其中工資補償新臺幣173,745元部分之請求,得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933元【計算式:3,530 元(原告原應徵裁判費之總額)×173,745元/328, 758元(本件請求工資部分占原告全數請求之比例)×1/2(免徵裁判費之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597 元(計算式:3,530元-9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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