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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相 對 人 黃雲鳳
任自薇
王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契約第7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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