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文宣等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調解聲明相符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