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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聲 請 人 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詹美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地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等四筆土地興建作業廠房(建造執照:103年樹建字第00436號),嗣委由聲請人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地下室開挖工程,惟造成鄰屋損害,為填補相對人簡詹美損害一事聲請調解。
三、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簡詹美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無法調解,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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