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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許漢宗
相 對 人 葉秀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整,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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