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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李榮茂即佳來停車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建成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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