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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簡字第8號
原 告 傅雪俄
訴訟代理人 王聖閔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晉平
訴訟代理人 伍安義
周霈玓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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