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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吳君寧
羅紫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附表
┌────┬───────┬───┬───────┬───┐
│尚欠金額│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
│ │自107年7月1日 │1.15% │自107年8月1日 │0.115%│
│ │起至108年1月22│ │起至108年1月22│ │
│ │日止 │ │日止 │ │
│54,068元├───────┼───┼───────┼───┤
│ │自108年1月23日│4.16% │自108年1月23日│0.416%│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8年1月31│ │
│ │ │ │日止 │ │
│ ├───────┼───┼───────┼───┤
│ │ │ │自108年2月1日 │0.832%│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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