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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賴阿玉
訴訟代理人 賴清亮
被 告 廖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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