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038,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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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汪瑞品

被 告 范巧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及同年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合計6 萬元,原告並於上揭日期分別以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原告玉山銀行帳戶)各匯款3 萬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07 年6 月30日前清償全部借款,詎被告屆期未依約償還,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不予理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原告玉山銀行帳戶轉帳記錄、兩造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列印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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