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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黃照恩
魏佩玲
黃耀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尚欠金額(│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 │ │ │
├─────┼─────────┼───────────┤
│7,491元 │自107年07月01日起 │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
│ │至108年1月22日止,│年01月22日止,按年息0.│
│ │按年息1.15%計算之│115%計算之違約金。 │
│ │利息。 │自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
│ │自108 年1 月23日起│年01月31日止,按年息0.│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6%計算之違約金。 │
│ │4.16%計算之利息。│自108年02月01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年息0.832%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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