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074,2019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074號
原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被 告 童琦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尚欠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