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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李宜璇
李謝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
┌──┬────┬───────┬───┬────────┬───┐
│編號│欠款金額│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一、│5,080元 │自107年5月1日 │1.15% │自107年6月1日起 │0.115%│
│ │ │起至107年11月 │ │至107年11月26日 │ │
│ │ │26日止 │ │止 │ │
│ │ ├───────┼───┼────────┼───┤
│ │ │自107年11月27 │4.16% │自107年11月27日 │0.41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年11月30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二、│5,266元 │自107年5月1日 │1.15% │自107年6月1日起 │0.115%│
│ │ │起至107年11月 │ │至107年11月26日 │ │
│ │ │26日止 │ │止 │ │
│ │ ├───────┼───┼────────┼───┤
│ │ │自107年11月27 │4.16% │自107年11月27日 │0.41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年11月30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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