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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王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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