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140,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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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邱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小額事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000鄰○○00號,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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