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195,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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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翠萍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且設籍於該監獄,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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