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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黃彥碩
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律師
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被 告 張坤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張坤源住所在係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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