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依霖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依霖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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