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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日月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世豪
訴訟代理人 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美華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補正報備證明、規約、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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