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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2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
廖建森
被 告 黃嘉保
黃春木
林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嘉保、黃春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林育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前項金額65,642元中之36,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黃嘉保、黃春木連帶負擔,被告林育仁就其中554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貴之遺產範圍負擔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附表
┌──────────────┬──────────────┐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 起迄日 │年利率│起迄日 │年利率 │
├──────────┼───┼────┼─────────┤
│民國104年2月20日起至│1.83% │104年3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104年9月29日止 │ │21日起至│,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清償日止│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104年9月30日起至 │1.76% │ │月者,就超過部分,│
│104年12月22日止 │ │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 │二十計算違約金。 │
│104年12月23日起至 │1.69% │ │ │
│105年3月29日止 │ │ │ │
├──────────┼───┤ │ │
│105年3月30日起至 │1.62% │ │ │
│105年4月13日止 │ │ │ │
├──────────┼───┤ │ │
│105年4月14日起至 │2.62%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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