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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官俊利
被 告 曾岳庠(原名曾伯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251元,及其中65,285元自民國108年2 月19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3,984元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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