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3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武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