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50,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佳恆

袁子謙
被 告 游順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柒佰捌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8 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 0號,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李雅惠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經修理後,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 13410 元(工資10110 元、零件3300元),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李雅惠上開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影本、駕照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影本、車損照片1 份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調取上開車禍處理資料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查系爭車輛為自用小客車,10 3年1 月(推定為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7 年5 月15日受損時,實際使用4 年4 月,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3300元,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額為2841元(計算式:第一年3300×0.369=1218元;

第二年(3300-1218)×0.369=768 元;

第三年(3300-1218-768 )×0.369=485 元;

第四年(3300-1218-768 -485 )×0.369×=306元;

第五年( 0000-0000-000-000-000)×0.369 ×4/12=64 元;

1218+768 +485 +306+64=2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費用為459 元(計算式:3300-2841=459元)。

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459 元及無須折舊之工資費用10110 元,共計10569 元(計算式:459 +10110 =10569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5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