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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54號
原 告 余紹彰
被 告 林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向其承租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300 元,詎被告於租期屆滿搬走後,尚欠原告105 年1 月至106 年1 月期間之租金及電費共計100,000 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業經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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