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55,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55號
原 告 顏宇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裕
被 告 曾昊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志裕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顏宇蓁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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