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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585號
原 告 徐崧喆
被 告 林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2,83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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