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688,201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謄明
訴訟代理人 趙坤輝

被 告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孫自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新北市板橋區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下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因前(106年度)主任委員即被告林美伶於任內,多次未經正常程序即擅自施作各種修、繕工程,其中一
項為本社區五棟電梯口地面部分磁磚檢換工程,該工程係
完事後(106年10月底)才張貼「驗收」公告、三好防水工程行之請款單,因該請款明細項目的磁磚報價遠高於實
際行情;
被告林美伶在其主持的10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遭住戶白美惠提出質疑並要求說明,被告林美伶非但
顧差右而言他,更於會後以「誹謗罪」告上地檢署,幸因
證據充足獲裁不起訴處分。據同案被告趙坤輝所述,當時
檢察官在聆聽被告白美惠陳述如何尋找同款地磚及地磚價
錢為每片16元時,被告林美伶突然自己插話「啊我告訴你啦,我們去買一片是17塊啦!…」,霎時、庭內靜默一下檢察官便開始質問…。根據「不起訴書」內容所載,證實
當時告訴人林美伶在庭上說謹「…伊公告上寫每片100元是包含工資.....是因為當初號貼公告時要住戶來問伊,伊才會會詳細講等語」?被告林美伶自聘有稱「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起草人之一」並公開自誇具有豐富的法學素養及
經驗的法律顧問孫自安輔佐,理應知悉公告就是要明確,
豈有看了公告後有疑問再去向伊私問之道理,這種拗詞實
在有愧於「公告」二字,而且、地碑工程的「驗收人」居
然就是孫自安。
經查證、磁磚(地磚)每片100元並不包含工資,因為「公告」的說明二、(二)費用計算方式:
(2)各棟一樓走道,每棟工資4000元,每片磁磚100元計算…;公告的請款單上第1項次明載「…棟電梯出入口地
板磁磚打除清理」4000元。
第2項次「…棟磁磚修補、只、數量…、單價100、金額$ $」(註:…為G.H.I.J.K等五棟之代號;$ $為各楝磁磚費用之代號),兩者文件所
載內容完全吻合。
每片磁磚100元扣除被告林美伶自己陳述『我們去買一片是17塊…』,其中差價為83元就是本社區財產的損失,因此、管理委員會向被告林美伶提出侵權
損害賠償之訴事,敬請鑒核。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二、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九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第七項: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
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三)遠東新世界第二期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份例行會會議紀錄:貳:社區報告交辦或追蹤事項:序號01、事項(略)、進度:「依規定須有二家以上廠商報價決議後始得動工,
目前已有一家廠商報價,再有一家即可決議動工,工程款
由黃宗源委員先行墊付」。
(四)被告林美伶於105年1月1日起擔任板橋區遠東新世界第二期社區(下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
副主任委員,因原任主任委員因故辭職,被告接續擔任105年8月26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主任委員,前述第四項之105年4月份例行會議,被告全程參與並有簽認,絕對知悉社區修繕工程之必要程序;但、被告林美伶自擔任主
任委員後,任何的修繕工程搜未先經任何會議討論、說明
、表決通過、亦未遵照本社區歷任管理員委會,每項修繕
工程不論金額大小,都有先行公告「施工標的及明細款項
」,並徵求其他廠商參與比價,若七日內無人參與才能發
包施工之慣例。
被告林美伶曾經擔任103至104年度之管委會監察委員,每項工程完工後付款的「支出憑證」皆須用
印,被告林美伶對本社區管理業務及慣例知之甚詳,因為
前103至104年度主任委員趙坤輝無論工程案之大小,至少都先行招集「職務委員會議」先行討論、議決後,再公告
施工標的、工程明細單價、總價款額等至少7日以上,且
無他人異議或其他廠商參與後,才開始施工的執行程序,
被告林美伶亦為五名職務委員之一,豈會不知。
(五)被告林美伶在即將卸任前(106年10月起)大量施作土木工程(包括隱匿公文致使管理委員誤投同意票,施作侵占
道路之違建;本項已獲鈞院判決賠償社區損失確定),按
理、即將卸任的管委會主委應該謹守「看守」社區財產之
責任,除非有立即的危險,否則可以會議決議事項,交由
下屆新任管理委員會執行方為正辦。就算非要施作無急迫
性之修繕工程,亦應遵守自己在105年4月委員會議簽認之決議或社區歷屆慣例,先行公告施工標的、項目等徵求第
二家包商比價後再施工,但被告林美伶從未遵循辦理。
(六)僅以本起訴案訴訟事由「本社區五楝電梯口地面部分磁磚檢換工程」述說實際經過如下:
施工期間前主任委員趙坤輝夫人白美惠發現有工人在電梯
口敲打尚堪使用的地磚,詫異之虞詢問施工人員後,得知
是管委會請他們更換較舊或有裂痕地磚,其他的需問管委
會,於是白美惠去問被告林美伶,該項施工費用多少?為
何不公告讓我們知道先?被告林美伶回說「…其他工程的
工作尾(台語)而已,沒多少錢啦」;但是當大家看到公
佈欄張貼的公告及「請款單」後,才知道這麼不起眼的工
程費用,竟然如此令人詫異。
(七)前主委夫人白美惠小姐在本社區106年12月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公開質疑擔任會議主席的被告美伶:
白:「因為這件事情,我一定要當著主委的面.,因為同
時、同一批做的工程,我們還有電梯門口的這個磚塊,
大家都應該還記得吧!這個磚塊呢?我看到的時候,公
告…。」
白:「不對、不對,那一天管委會開會的時候,只講花圃
並沒有講電梯門口這個磚塊,她現在公告出來的這個報
價單呢,竟然是等於我們的請款單,然後呢,妳事先也
不講說要來整修這個磚塊(趙:門口),結果這個磚塊
(趙:地碑)妳一片公告出來的,一片等於是一百塊。

白:「有事情,因為同一批做的工程,我要讓社區所有權
人知道,我的目的只有一樣,我只是要讓大家知道,我
們的錢是怎樣被花掉的,因為同一種廠牌,同一種磚塊
,我買一塊16塊,她報價一片一百塊,這中間的價差84塊,請問、另外四位幹部委員妳們知道這個價差嗎?」
白:「妳不用解釋嗎?84塊、不用解釋嗎?同一家廠牌,我問幫我們施工的這一位謝先生,就是她們叫來的這位
廠商,我問他甚麼牌的,他跟我說天仁,我跑遍所有的
材料行,我找不到天仁,結果、我問出來了,天仁是代
理商,他是經銷商,代理很多很多嚴牌的地磚,我買到
一模一樣的,一片只要16塊,妳給我們報價一片是一百
塊,這中間84塊,請問是安怎,妳不用解釋嗎?要不要
解釋一下?」
以上為白美惠當場質問被告林美伶的詞句,但被告林美伶
完全無正面之回答。卻於會後立即對前主委趙坤輝夫婦二
人,向地檢署提出誹謗罪告訴,有藉由告訴方式掩飾其行
為之故意,幸經檢察官審驗證據及彳貞訊後,發現前主委
趙坤輝夫婦二人「並無虛構事實而惡意抵毀告訴人之意圖
」,裁定不起訴處分。更因此證實該項工程的磁磚購案確
有弊端,實已造成本社區公款損失,有違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託付誠實看管運用社區公共基金之責任。
(八)經原告社區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份例行會議第2決議案通過,對前106年度主任委員林美伶女士提出有關「本社區五楝電梯口地面部分磁磚檢換工程」案之侵權損害賠償訴
訟事。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69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九)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A、就被告於108年5月14日寄發之民事答辯狀所辯內容予以舉證反駁如下:
Ⅰ被告林美伶於答辯狀承認歷屆「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
管理委員會」之社區管理業務均遵循往例、前例、慣例
辦理?
事實: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所述並非全屬事實,
本社區自91年成立管理委員會至今,除了被告林美伶所
掌的管理委員會之外(105年8月26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其他歷屆管理委員會確實都是前規律、後遵行,
甚至被告接續的前任高主委(105年1月1日至105年8月27日辭職)任?作為還能勉強的算是遵循前例辦事,因為該
前任主委尚且不敢在未經任何區權人會議程序前,以主
委最大的心態、無人知道的情況下,就擅自私解社區公
款銀行定存,用於大量的不必要的土木工程。甚至、隱
匿主管機關禁止施作侵佔道路的「公文」欺騙委員,誤
投同意票的土木修繕工程(鈞院已判被告林美伶賠償社
區損失定讞)。再以本社區歷屆修繕工程等勞務、財物
採購方面的所有案例論之,被告林美伶任?從來沒有何
任一次業務執行前,有先誠實「公告」施工項目、報價
等項目徵求比價,週知繳管理費的全體住戶們。最後會
一陣譁然的人,永遠都是看到已經給錢的請款單「公告
」的住戶們,所以、被告在其答辯狀上聲稱他們是依照
歷屆管理委員會的前例辦事,根本說謊。
Ⅱ被告林美伶及其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辯稱:「社區修繕
(尤其是檢修更換或緊急事件)均採事後公告,且實務
上任何緊急修繕或檢修更換不有可能是經過管委會開會
決議再經區權同意後……本社區有實際案例的即有下列
幾項:」?對於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的辯詞,本
人舉出證據,駁斥該二人的惡劣謊話,被告為了訴訟竟
敢不擇手段的欺編法官。
1.被告偽稱「101年間本社區地下室化糞池爆管溢滿」、「上述僅是舉出三個例子,第一個花費近百萬…」
事實:本社區J楝的地下污水斷裂致使污水回流造戒
地下室長期積水及惡臭,最後、在管線進入牆壁之處
因為強大水壓造成汙水管爆開,當時是100年12月底(趙前主委接任之前),因為污水排放是每日生活必要
的條件,趙前主委為了找廠商、公告報價等,折騰多
日空氣中到處瀰漫臭味。本次緊急修繕(這才叫做緊
急修繕)總共耗費:汙水管修復53000元;地面石英
地磚修復35000元,合計88000元。
但是、被告林美伶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居然睜眼說
瞎話,任意栽贓、抹黑、污衊(借用被告及孫自安每
次訴訟愛用的誹謗言詞)吾等正直、乾淨的前任管理
委員會成員,因此、被告林美伶
及孫自安必須當庭舉證證明「第一個花費近百萬」從
何而來?否則被告林美伶及孫自安必須負起應負之罪
責。
2.被告林美伶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辯稱:「102年間本社區靠南雅南路之外牆因有磁磚掉落也進行磁磚修繕
。」、「,…第二個只撿換百餘片二丁掛即花費10多
萬元」?
事實:103年6月底本社區G楝7樓女兒牆外側(俗稱風頭壁)因長年積水滲入造成鋼筋腐蝕膨脹,突然發生
水泥塊被擠落1樓人行道,幸好該處人行道是內凹的
構造而無人傷亡,當下趙前主委立即以黃色警示帶加
障礙物、三角錐等安全維護,並立刻於107年7月04日招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後張貼公告、公開徵求廠商
報價,於107年7月9日張貼公告第一份報價單,委員
黃宗源介紹一名業者參予,經比價後自動放棄,7日
後無人再參標,確定由「嘉益土木工程行」施工,包
商從備料到施工完成連同封路當日起計,耗時近月。
其間遭到無理的路人抗議、G楝某樓住戶抗議搭建鷹
架可能遭受小偷侵入,種種的難辛不是人人能體會的
;被告林美玲也是當屆的管理委員會成員,103年7月
04日的委員會議全程參加並有簽名,對於一切緊急工
程始末、有無公開公告、知悉甚詳,如今為了自己不
遵循社區歷屆管理委員會的「往例、前例、慣例」、
甚至違背自己在105年度副主委任內的委員會議簽認
的決議:「任何修繕工程均需兩家以上比價…」,竟
然敢以顛倒是非的說辭,發墨前管理委員會的清白人
格,極為可惡。
3.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無厘頭辯說:「105年間社區G棟電梯故障,也只是請維護廠商來社區報告,也
未經過三家比價及送交區權會討論即更換」、「第三
個一部電梯更換變頻控制器即要14萬元」?費力的看
完被告林美伶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艱澀難懂的掰詞,
愣了半天勉強猜得其意,應該是刻意要強調千錯萬錯
都是別人的錯的意思。被告及孫自安硬是把自己任內
進行的電梯修繕工程14萬元,推給被告的前任主委高
麗珠承擔,但是、根據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自己製作的
表格所載,有關電梯修繕的資料顯示全是被告林美伶
任內所為(105年8月26日就任),其次、從被告林美伶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在答辯狀的事實內容第二項
(三)的自白,已經自己承認任內所有的修繕工程都先
「生米煮成飯」後公告已經付款完畢的請款單。被告
及孫自安明知事實如此,卻仍然理歪氣壯的指摘別人
沒有「大義滅親」?不幸被這種東拉西扯、強拗硬辯
的人類纏上,只能無奈三嘆。
Ⅲ針對被告答辯狀的事實內容的第四項的辯詞,駁斥如下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曾在被告主持的委員會議中,
以法律顧問身分,誆稱本社區適用「政府採購法」所以
不必先公告施工項目的謬論,公開對嗆在會中提出質疑
被告的委員代表;其次、被告任內所有的磁磚修繕工程
的驗收人居然是孫自安,這個不明來歷的法律人孫自安
,滲入社區業務極深!這個孫自安在答辯狀上白紙黑字
「手中所擁有資料有限」,顯然這個外來的孫自安有涉
有侵占罪之嫌疑,因為「有限的資料」也是社區的財產

Ⅳ針對被告及孫自安的答辯狀的事實?容的第四項(一)
、(二)、(三) 的胡說八道的辯詞’駁斥如下:
1.就算被告林美伶在卸任前急於進行無急迫性且不必要
的檢修地磚工程,也應該先經管理委員會議程序後,
請業者來社區評估並提出計畫書及估價單,再將相關
資料公告週知,徵求住戶提供其他業者參加競標,以
最後的評審結果決標後發包,以上作業程序還算勉強
符合「政府採購法」的旨意;再以本社區慣例論之,
當公告單一廠商提供的工程明細報價單,達七天後無
人參標,則由該廠商施工。被告及孫自安說「…當然
是完工後經過驗收,方才公告,實屬正常…」這種不
知所云的話語,很難相信是出自一個具有豐富法學素
養的條例起草人孫自安法律顧問的嘴巴;「否則有可
能是事先就能準確知道…要更換」?原告簡單回應這
種難懂的說法:請廠商提供計劃書說明工資多少、雜
項費用、材料費、每片磁磚單價等,再於施工結束後
計算所耗磁磚數目,結帳付費、何難之有?
2.被告及孫自安辯稱『地面磁磚檢換,必然是先行檢驗
…磁磚下面是否有因32年來遭到地下水泥砂石因年久
失修而被掏空』?『那天住戶不小心踩破磁磚而磁磚
下面又被掏空,那時如有事故,管委會難辭其咎,甚
至要負擔更多之?償責任』?被告及孫自安二人為了
掩飾自己不當的行為,任意把社區形容成不堪居住、
步步驚心膽顫的危樓!對被告用這種不負責任的謊話
手段試圖影響法官,本人予以最嚴厲的譴責。本社區
是五棟7層樓建築,各楝Bl、1樓、2樓的地板是全面
鋼筋水泥的穩固連結構造。本社區1樓根本未接觸地
基下方的泥土,那有甚麼「32年來遭到地下水泥砂石
因年久失修而被掏空」這種離譜的怪事?更何況B1地
板堅固至今,亦無地下水滲出;1樓地板全是鋼筋水
泥,地板貼附的磁磚雖舊卻依然穩固,若非為了施工
而施工,何須虛擲大家的血汗錢?
3.被告及孫自安辯稱「…原告所稱這每片磁磚花費16元買來它就會自動飛過去把地面鋪平鋪好,…原本有些
被掏空的地基,…水泥、砂石藥粉都會自動飛來鋪平
在地面上」。
從被告及孫自安「飛來飛去」的說詞辨之,其意應該
是指除了已知的工資、打除清理、磁磚每片16元之外
,尚有貼磁磚所需的專用水泥費用(被告林美伶在控
告那位沒有「大義滅親」的白美惠的妨害名譽案,庭
訊時親口向檢察官承認我們自己買的每片是17元)經
向專業磁磚師傅洽詢得知:每包「調和水泥」的價錢
是200元,每包可貼20*20的磁磚達1.2坪(每坪是80片)所以、1包「調和水泥」可貼96片磁磚,以被告
張貼的完工公告的磁磚數目686片計算,所需「調和
水泥」為7.2包,以極寬鬆方式加計損耗為10包「調
和水泥」,合計為2000元,縱以本訴訟案的訴之聲明
標的求償金額56938元減去2000元,仍然高達54938元。
Ⅴ對於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的答辯狀:五:「…有天
理嗎?」建議被告林美伶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應該
先抿著良心、檢討自己的作為,再論天理何在,方為妥
適。
B、反駁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於108年6月6自寄發之民事答辯(二)狀的狡辯內容,如下:
1.該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慣常在訴訟狀上栽贓、污衊、潑墨抹黑受害人,以混淆裁判者的審理方向,企圖謀取勝
訴利益,這是這個似乎以此為業的、自稱是「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起草人兼「某上市上櫃公司的法律顧問」的
孫自安,最善長使用的訴訟手段,即使被害人證據充分
,仍可能被其斷章扭曲而得逞,被告在其民事答辯二狀
所附之被證2、3的「不起訴處分書」即是一例;前主委
趙坤輝確實未於任何地點、時間說過「緊急修繕不用區
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被告私解3筆定存150餘萬元後,卻以斷章扭曲的理由,轉嫁給趙坤輝承擔,說是趙坤
輝說的,解定存不用住戶大會同意?趙坤輝因此憤而提
出告訴,豈料、檢察官竟然莫名接受被告的辯詞!趙坤
輝至今仍然對此事忿忿難消;豈料、被告林美伶得了便
宜卻不知惜福,又對實際的受害人趙坤輝提出誣告之訴
,幸好、承審檢察官應該有調閱資料,發現趙坤輝確實
受冤,因此、未傳訊就直接裁定不起訴處分,接著高檢
署亦駁回被告的再議。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起草人自
安法律顧問,此次又在其民事答辯二狀上,技巧的附上
有利於她們的資料,卻不附上有利於告方的證據,再次
想要使審判者錯認實際狀況。更怪異的是,被告明明巳
遭到高檢署駁回誣告之訴的「巴掌」,卻還聲稱要保留
甚麼法律追訴權,其目的應該就是要設法製造出理直氣
壯的假象,以掩飾其不當行為的手法,被告及孫起草人
自安法律顧問的用意至為明顯。
本案被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會極罕見的更正他謊話,
就是因為已舉出鐵證(民事準備狀的原證1)「地下污水
管爆裂3支(挖門地面,復原)53000元」的報價單,戳破被告抹黑、栽贓的伎倆之後,這個姓孫的起草人法律顧
問,無法繼續胡謅下去,所以才會從「第一個花費近佰
萬元」的污衊,降價為「第一個花費近十萬元」,但是
、這個汙衊仍未更正,因為實際支出的53000元跟「近十萬元」仍有47000元的大差距!我們知道,法律講究的的是實話、數字、證據,反觀這位「白紙黑字」自稱是
具有豐富法學素養的「某上市上櫃公司的法律顧問」孫
自安,又是擬法者,竟隨便如此,這個人所撰寫的答辯
狀還有甚麼可信度呢?
2.被告及孫自安稱依實務運作而論,「兩造雙方都同意系爭社區之實務運作均是遵循往例、前例、慣例」是『不
爭執部分』?(被告之答辯二狀,第8、9行)駁斥:這
是胡說八道的睜眼瞎話!除了本案起訴狀、準備狀的所
有訴訟主軸內容之外,爭執的關鍵源頭,就是被告林美
伶從來沒有遵循過本社區任何一屆管理委員會的業務行
使、財務管理的往例、前例、慣例,造成社區多方損失
。這種事實經過,豈能任由被告及孫姓男子在答辯狀上
信口雌黃,單方面說什麼兩造雙方都同意不爭執過往的
實務運作?真是豈有此理。簡單舉例如下:
從來沒有一位主任委員,敢隱匿主管機關禁止設置侵佔
道路水溝的構築物的公文近1年,在即將卸任前,強行
施作違章的構築物(鈞院判賠社區損失定讞);從來沒
有一位主委在未開會、未公告施工項目價格之前就發包
施工,都是看到已付款公告後,才知道又施做了甚麼工
程(包括:B1廁所內換貼60片小壁磚的高額費用43000元的小工程);從來沒有任何一屆管委會,敢一次的工
程匯給兩次款(即將依據掌握的證據資料,提出告訴)
;從來沒有一位主任委員私自解除過社區的定存,而且
是分次解3筆定存;從來沒有一位主任委員,敢擅自使
用公款聘請律師為自己的官司辯護;更從來沒有一屆的
主委選舉,是用突襲的臨時動議選舉出來的,這種選法
根本違反孫自安自稱參與擬法的「公寓大度管理條例」
的規定。本人就以這幾項例子駁斥被告及孫自安掩耳盜
鈐、一廂情願的聲稱原告同意「不爭執:慣例…」的瞎
話。
3.舉出實證再戳破被告及孫自安的答辯二狀爭執點1.的謊話:被告林美伶以她於105年8月26日主持的管理委員會議中,僅以修理電梯一項議題理由,來合理其不同時間
、私自解除定存3筆的行為,並藉此栽贓趙坤輝有說過
「不需要」的話!被告及孫自安不敢附上她們告趙坤輝
誣告罪的不起訴書及高檢署的駁回書的原因,就是書狀
上面都明白寫有『被告確實未於管理委員會例會中提及
「緊急修繕不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因為敢附上的
話,就無法爭執了。猶有甚者,會議當時陳韻芬財委有
報告現金數目,足以支付電梯的分期付款的金額,並獲
業者同意,當時、包括被告在內都熱烈鼓掌同意。所以
、被告私解3筆定存的行為與趙坤輝有何干係?
4.至於被告及孫自安的爭執點2,就更莫名奇妙了:
①因為被告及孫自安的爭執點2之1.所述?容,深?難懂,不知所云?本人無法回應。
②回應被告及孫自安的爭執點2之2.:這張「嘉益土木
工程行」估價單是在103年7月4日的管理委員會議後
,公告在社區6個公佈攔7天,徵求比價的估價單,黃
宗源委員亦提出另一家工程行的報價單,但是要價過
高而自動放棄;被告林美伶明確全程參與且有蒼差在
案,不知道這個孫訴訟代理人自安,到底在爭成啥咪
碗糕?
③被告及孫自安請鈞院向原告拿出106年12月31日所移交的支出憑證等資料?(聲明實際移交日是106年12
月30日晚上8時30分起,對於被告及孫自安的筆誤,
不爭執)。回應:相關被告請鈞院要求的支出憑證、
完工後公告的請款單等證據,均已附在民事起訴狀及
民事準備狀上。
5.有關被告及孫自安的答辯二狀的(三)系爭點3:「被告究竟是105年8月26日或27日才就任系爭社區主任委員?」回應:明知是被告及孫自安混淆訴訟的手法,雖然被
告甚麼時候就任主委根本與本案無關,還指出證明是筆
誤,以堵孫自安之口。
被告林美伶是在105年8月26日晚上的例行會議上以突襲方式(開會通知單未明載選舉新
主委),以事先準備好的選票,以臨時動議8張同意比
廢票7張強勢當選,且立刻主持當晚該次的管理委員會
例行會議,因此、被告林美伶確實是在108年8月26曰接任主委,並以主委身份主持會議。而且被告的答辯二狀
所附之108年8月26日的會議記錄,是矯飾過的會議紀錄,從其第2頁之貳、議案以下的議題,全部都是被告林
美伶主持的;至於該會議紀錄最後所載:?、臨時動議
,的?容根本不符事實,吾等會議前的提案被稱為臨時
動議,而且根本不討論,(請檢閱會議記錄之臨時動議

三、有關陳謄明委員所提之三項議題,因開會時間太晚
,留待下次會議討論)即可證實。當會議紀錄張貼出來
後,吾等向被告及相關人員抗議亂寫,但是、被告展現
出「權力的傲慢」,吾等只能徒呼負負、莫可奈何。
6.被告及孫自安二人,為了閃避社區住戶對彼等「為施工而施工」的究責,竟然莫名其妙的把本社區的建築物,
形容是年久失修、不堪居住的「危樓」?到處是嚴重的
壁癌?高低落差處處陷阱?又「公告」稱各棟一樓走道
因年久失修,多處已呈殘破不堪?隨時會因為踩破一樓
被掏空地板上面的地磚,而發生人員踏穿一樓厚實堅硬
的「鋼筋混凝土地板」而直接墜落到地下室地板的傷亡
事故?這種嚴重貶損全體住戶安身立命的財產價值的言
行,非常無知、可惡!譴責被告及孫自安二人的侵權行
為。
7.被告及孫自安的答辯狀上都沒附上應該檢附的「社區各棟一樓地面磁檢換工程」的公告(遠東新世界二期字第
000000000),因此,請法官檢視原告民事起訴狀的原證1,該份公告的說明二、(二)費用計算方式(2),明載:『各棟一樓走道,每棟工資4000元,每片磁磚100元計算。按報價單更換數量如下…』。
該公告已經說明,同一地點、同一社區的五棟一樓電梯
門口,合計換貼地磚(兩天完工)每棟工資4000元五棟合計20000元、另計每片100元的地磚686片,地磚費用為68600元。
因此、除了「不爭執」的磨石子費用5000元之外,僅只檢換686片地磚的費用就高達88600元,合乎行情嗎?何況、被告林美伶還當庭向檢察官自承「啊
、乾脆告訴你們啦,我們去買一片是17塊啦」,從被告
此言可以證明施工當時,被告已掌握必要的資訊。被告
林美伶在卸任前一個半月、未先依照本社區的往例、慣
例、前例等方式,先召開委員會議或以管委會名義,公
開公告要進行換貼修補地磚的工程,徵求其他廠商比價
參競以節省社區公款,任意耗費工款如此,極為可議。
被告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狀稱雙方不爭執此點,是硬
拗之詞。
8.對於被告及孫訴訟代理人自安以下駟對上駟的方式,質疑本社區103年7月封路緊急搶修7樓頂女兒牆水泥塊墜落工程的完美過程,本人對於被告及孫男之潑墨行為,
僅以本案的民事準狀第3頁第13行:事實,作為回應,
不再贅述。
9.本社區邊緣路段因捷運板南線施工時,採取明挖覆蓋法,致造成有部份靠近捷運邊的地下室牆壁出現裂縫(即
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信義房屋車位附近牆面),捷運局因
此為本社區築了一道連續壁作為支撐(仍清晰可辨);
所造成的裂縫極細微,裂縫下方遇大雨時會有潮濕的現
象,而該牆面是本社區地基延伸的承重牆,不能任意敲
打,為了阻漏,故使用特殊工法「高壓灌注膨脹劑」,
將藥.劑打進裂縫自行膨脹阻斷滲水,至今完全良好且
能看到膨脹的藥劑殘餘痕跡,200 cm看似驚悚,但是在整個平面35個汽車位加100台機車位的地下停車場的環牆牆面來說,不刻意去尋找根本找不到,被告林美伶及
孫訴訟代理人自安,當時你們身在何方?
10.被告稱「或許原告又會辯稱那地下室外牆又不是地板?」,原告深知其意,因此讚美這兩個人終於說了真話,
還算有點知識。
11.至於、那位孫姓男子一再述說甚麼「水泥砂石、菜粉(應該稱作海菜粉)」,那是老一代的師傅貼地/壁磚的
接著劑,因濃稀度掌握不易,現在都是直接購買調好配
方的膠泥使用,每包200元至頂級的400元,以本案686片地磚計算僅需7.2包,根本用不到10包。
其次、被告及孫自安在答辯二狀第5頁又稱「…17元是磁磚價格,
而83元即為更換|補實地面|的工資…菜粉…略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裏面最貴的就是工資」。
任何泥作工程都是貴在工資,頂級師傅一日行情為3000元,因為被告的『公告』上面已有載明每棟工資4000元,,所以、差額1000元就是水泥、菜粉等費用,先行敘明。被告及孫自安再於答辯二狀上稱每片瓷磚的差額83
元就是工資(水泥菜粉已如前述1000元),以被告及孫姓男子的邏輯追究,單以檢換最多磁磚數的H棟為例:
172片x83 = 14276元是工資?那麼、五楝的修補磁磚總數686片x 83 = 68600元,再知上公告週知的5棟工資4000元x 5 = 20000元後,整個「各棟的電梯口的地磚修補」的工資竟然高達88600元!不知被告及孫法律顧問自安,對於這麼高貴的分開計算的工資,要作何解釋?
再請檢視本案起訴狀原證1的「公告」的說明二:(二
)費用計算方式(1):「電梯口二丁掛修補採每楝連工
帶料每棟1400元,5棟合計7000元」。
眾所皆知,修補二丁掛(壁磚)或檢換地磚在土木工程的工法及收費方
式都是一樣的,為何5楝二丁掛修補連工帶料才7000元?而同一地點的地磚修補的工資除了每楝要價4000元之外,還要另外再計算修補每片地磚工資83元達68600元?請問被告林美伶及孫法律顧問兼驗收人自安先生,二
丁掛修補與地磚修補的工資計算的方式標準是甚麼?為
何如此,妳們必須給全社區繳管理費的住戶們知道大家
的「錢」是怎麼花的?當年正在搞檢修地磚時,趙太太
白美惠曾當面詢問被告為何要敲打好好的地面?為甚麼
沒公告?我們有從事這行業的朋友…。但是被告回答「
是之前的工作尾啦,沒多少錢啦…」,結果完工後的公
告居然如此,趙太太在106年12月9日的區權人大會上當眾公開質疑後,反遭告誹謗罪,被告隱匿在前、告人於
後,被告的行為確實可議。
12.結語: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孫自安二人的答辯狀,不但東拉西扯與本案訴之聲明無關的所謂「爭執」之外,還一
再的把社區形容成為陳舊且不堪居住的危樓,甚麼各楝
的壁癌非常嚴重?地下室滲水漏水、嚴重?一樓地板隔
著地下室停車場被泥水掏空?地面高低落差步步危險?
被告如此貶損大家的財產價值,其目的僅為掩飾、爭執
其不當之施工行為而任意如此,應該強戒譴責,並追回
損失,以符公道!至於因檢換磁磚造成觀感的缺陷,就
—等即將接通的地下內管接管後,再全面更換新地磚,
恢復整體美觀。
C、被告及孫自安再於答辯二狀上稱每片磁磚的差額83元就是工資 (水泥菜粉已如前述1000元),以被告及孫姓男子的邏輯追究,單以檢換最多磁磚數的H棟為例:172片x83 =14276元是工資?那麼、五棟的修補磁磚總數686片x 83=68600元,再加上公告週知的5棟工資4000元x 5 = 20000元後,整個「各棟的電梯口的地磚修補」的工資竟然高達
88600元!不知被告及孫法律顧問自安,對於這麼高貴的分開計算的工資,要作何解釋?再請檢視本案起訴狀原證
1的「公告」的說明二:(二)費用計算方式(1):「電梯口二丁掛修補採每棟連工帶料每棟1400元,5棟合計7000元」。
原告更正並說明如下:
1.原計算錯誤之數目:
686片x83=68600元。
2.計算正確數目為:
686片x83=56938元。
眾所皆知,修補二丁掛(壁磚)或檢換地磚在土木工程的
工法及收費方式都是一樣的,為何5棟二丁掛修補產去帶
料才7000元?而同一地點的地磚修補的工資除了每棟要價4000元之外,還要另外再計算修補每片地磚工資83元達68600元?(更正為56938元)再加上公告週知的5棟工資4000元x5=20000元後,整個「各棟的電梯口的地磚修補」的工資竟然高達88600元!(更正為76938元)。
D、依被告林美伶的法律顧問孫訴訟代理人自安對於本案的驗收加公告結果,所做出的強辯的「電梯口地磚修補686片的每片工資要83元!的計算方式,再另加五棟的每棟4000元的工資計20000元,合計『工資』為76938元!就算寬鬆扣除10包貼磁磚的調和水泥(每包依廠牌200元至400元)再參考二丁掛連工帶料5棟7000元計算(包含打除清理),電梯口磁磚打除清理費以7000元計,加調合水泥300元/10包計算,以76938元-7000元(打除)-3000元(調合水泥)=66938元,換貼686片磁磚的工資要價66938元,這種行情從台灣頭到台灣尾,是絕無僅有的誇張!而且被告林
美伶的訴訟代理人孫法律顧問自安,居然就是這件工程的
驗收人,不知這個孫自安在檢修或是驗收地磚時,有無踏
穿他所謂「因地下水泥砂石因年久失修而被掏空」的一樓
鋼筋水泥構造的堅硬地板,直接墜落到下方地下室堅硬的
地板而受重傷?應該沒有、不然以他孫自安的豐富法學知
識與訴訟專業能力,早就告起千錯萬錯都是他的錯的趙前
主委,還甚麼double的double。
就算這個檢修磁磚工程還有其它隱藏的費用,以66938元打85折,仍有56897元,所以、原告(管理委員會)向被告林美伶求償社區的不當損
失56938元,應為有理由。
E、原告以證據綜合反駁以服被告無理取鬧:
1.舉出相片佐證當時的;
程浩大之程度,以駁斥被告所謂的「更換百餘片二丁掛即要花費10多萬之事呢?」,因
為相片顯示從1樓搭至7樓頂的鷹架工程,在「嘉益土木
工程行」估價單第3項目,是70000元(專業廠商外包)。其次、從相片可以清楚看見數道向下的痕跡,那就是
女兒牆內部鋼筋銹蝕後,從裂縫滲出的銹水造成的,證
明內部鋼筋銹蝕膨脹後,擠落女兒牆下緣的水泥塊及附
著其上的小壁磚,並非被告說的「更換百餘片二丁掛」
。所以、以電鑽全面打除全部牆面至鋼筋顯露,再除鏽
上漆,灌漿,乾涸數日後再貼上二丁掛,數種工法包含
「廢棄物清運」在內的全部費用,就只有40000元。
被告以其主導、孫自安驗收的耗資88600元檢換地磚686片的小工程,來比較這種危險高架修繕的大工程根本自曝
其短。
2.被告在其答辯(二)狀的第5頁三、(一):「…但該估價單即無數量又無單價,只有金額40000元。」
對於被告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法律顧問,不知所云的辯
詞,原告以前項之敘述向庭上說明,並舉相片佐證,算
出整個女兒牆使用二丁掛壁磚之總數為651片。
按被告及孫訴訟代理人的辯詞,貼地磚每片100元扣除
地磚費的 83元是工資?則、貼二丁掛壁磚的工資83元x651片=54033元,若這個費用再加計「二丁掛材料費、打除、廢棄物清理、除銹上漆、灌漿補平等費用」基被
告在答辯(三)狀所謂的「…工人來施工,工人施工要
時間、要材料,還要監工等等之費用」的話,總工程費
將遠超過被告之地面檢換地磚的88600元。
但是、被孫自安拿來做文章的高空危險工程的費用,含工帶料兼打
除清運,僅為40000元,被告及驗收人孫自安豈可不汗顏?
3.被告及孫訴訟代理人在其答辯(三)狀上有稱「如果要鋪貼在各棟一樓走道上,還要計算…工人來施工,工人
施工要時間要材料,還監工等等之費用」;被告的答辯
(三)狀,是原告在寄出準備(三)狀之後才收到的,
原告並非是看過被告答辯三狀的答辯內容之後才順水計
價。所以,原告第三準備狀有述及:『就算這個檢修磁
磚工程還有其它隱藏的費用,以66938元打85折,仍有56897元,因此、原告(管理委員會)向被告林美伶求償社區的不當損失56938元,應為有理由』。
以上證明原告的估算,完全與被告及孫驗收人自安法律顧問的「
工人來施工,工人施工要時間、要材料,監工費」等計
費說法,完全吻合。
5.原告再舉出證據戳破被告的孫自安訴訟代理人所稱「
各棟一樓走道因年久失修,多處已呈殘破不堪?隨時會
因為踩破已被泥水掏空的一樓地板上面的地磚,而發生
人員踏穿一樓鋼筋水泥地板的墜落事故,繼而向社區求
償」的蠢話。敬請檢視佐證相片,本社區地下室停滿車
子的寬敞現況,地下室的地板可有被充滿的流動的泥水
掏空?如果沒有,那麼地下室的天花板的反面即是一樓
的地板,更不可能因為被掏空而造成傷亡事件,況且、
如果地下室充滿了流動的泥水要如何停車?
6.被告林美伶於106年主任委員任期將屆前,未經任何會議、公告、公開報價徵求比價,即自行任意雇工,施作
不必要之土木修繕(包括故意隱匿主管機關公函,施作
之違章工程等),而且僅此一家的各項工程款項實在令
人咋舌?施工中欺編詢問人沒多少錢;當詢問人在區權
人大會公開質疑,居然挨告誹謗罪,合理認為撰狀人就
是孫自安;其次、所有工程(包括5部電梯部份更新)
的「驗收人」都是被告林美伶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
令人相當反感。
7.原告代表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依據107年1月5日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向被告林美伶提出侵權損
害賠償之訴向被告林美伶求償本社區不當損失之依據。
F、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三條第三款:下列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六目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
付辦法。一同條:第十款:除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以出席人數過半
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本社區住戶規約第六條:管理委員會議之召開:第三款及
第四款:管理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參加,其討
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決議通過。
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九條:第一款: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
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
項。同條:第七款‧‧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
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一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
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以上之相關條文規定,明白顯示管理委員會是一個合議
組織,而本社區的主任委員是由管理委員會的15名委員所推選出來的管理代表,理應誠實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事
項,因為所有的15名委員都是全體住戶依楝別的住戶選舉出來的代表,更是彰顯民主的價值意義,絕非主任委員可
以僅憑己意而獨斷擅行,因為、主任委員只是一個代名詞
,不是官銜。以上、先行敘明。
G、被告林美伶身為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下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的遞補主任委員(105年8月26日至106年12月31日),就應該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社區住戶規約
相關規定,遵照區權人會議暨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為
全體社區住戶之利益,誠實執行社區業務及管理,特別是
財務及勞務之採購,尤需慎重,豈可、聲稱自已是無給職
、是為了服務社區的主任委員,就無視相關法令規定,未
將各種卸任前的土木修繕案,先攤在管理委員會會議上公
開討論及表決,再依決議結果公告後執行社區服務?被告
林美伶隱匿公文欺騙委員代表,強要施作違章工程,致遭
鈞院判決賠償社區公款損失定讞,即為最佳典範之案例。
如果、被告林美伶有一絲按照法令及住戶規約的規範誠實
行事,今天就不必為了社區的利益而對簿公堂。又如果被
告林美伶有經以上之會議過程,僅以本案研論,以如此誇
張的費用,去更換從來沒有因所謂破裂掏空而造成人員傷
害的地磚,被告林美伶如果有公開進行必要的程序,是不
可能通過委員代表的質疑,更不會容許一個不明來歷的外
人,莫名奇妙擔任所有工程案驗收人,被告林美伶仗著孫
自安的法學素養撐腰,所以大家只能無奈的看著佈告攔上
的「請款單」搖頭。
被告會在107年的委員選舉上僅獲自投1票,失去競選連任主任委員的資格,絕非意外。
H、為了查驗被告所為的工程,本屆管理委員會遵照第1次委員會議的決議執行查核行動,其中一案就是本件「檢換我
們天天在走的地磚686片案(依驗收公告)」,因此發函邀請被告林美伶參加107年度第2次管理委員會議,遭到拒絕,同時於107年5月11日依謝水上名片地址寄出存證信函,邀請業者親臨管理委員會解說,但遭拒領。今年、為了
另一106年8月份的工程案「電梯口二丁掛、B1廁所磁磚50000元」案,再度於108年7月18日依業者的住址,寄出存證信函,但是仍遭拒領退回。
但是、管理委員會於108年3月13日提出本案的起訴事至今,被告108年8月12日的民事答辯狀(四)狀上,卻突然出現署名「謝炎森」的說明
稿,這個謝炎森是誰?請款單上簽署的是謝水上?以上說
明手稿的出現時間是否合理?謝水上為何不收存證信函?
管理委員會暫不作原因及時間上的聯想。
對照被告106年11月7日的公告(請詳:民事起訴狀)明白記載:(一)工程分為兩部份:1.各棟電梯口二丁掛修補。
2.各棟一樓走道地面磁磚檢換。(二)費用計算方式:(1)各棟電梯
口二丁掛採連工帶料…。(2)各棟一樓走道,每棟工資
4000元,每片磁磚是100元計算,按報價單更換磁磚數量如下:…片。
(3)G棟大門口磨石子5000元。
三、工程完工驗收如下:(1)各棟大門口二丁掛已修補。
(2)G棟門口磨石子已完工。(3)各棟一樓走道更換磁磚數量
驗收如下:…。從這份公告的敘述,可以證明三項工程是
同一時間連續進行的,僅只地碑檢修繕一項耗時9日的說
法,根本站不住腳,眾目睽睽、實際換貼五棟地磚的時間
僅約4天而已。
686片粗看有數量,但分散在五楝地面才百餘片,有那麼困難嗎?色差明顯、嚴重影響大面積走道的
整體美,滿意者,鮮矣。署名謝炎森的說明單,稱估價單
上報地磚686片每片15元,根本與張貼在公告旁邊的的請款單每片100元完全不符,僅此、幾可證明該張鑿痕斑斑的說明書是費心量身訂作的晝靶射箭。
I、關於被告及孫訴訟代理人自安對前任主委趙坤輝有關G楝7樓頂女兒牆的施工前後作為,及危險高空修復牆面的做法
,一再借題發揮與本起訴案件無關的闕詞,回應如下:
1.當103年6月底本社區發生G棟7樓頂女兒牆水泥塊剝落事件時,請問你這位具有豐富法學經驗的法律顧問兼財務
專家,當時是在哪個地方發財呢?我們社區花多少經費
修復頂樓牆面,究竟干你這位非本社區住戶啥事呢?
2.請問被告林美伶,當年妳是否確有參加本社區103年7月4曰所舉辦的年度第5次的管理委員會議?你有沒有在會
議的簽到及簽退名冊上親簽?會議中是否有對頂樓修繕
方面的討論?會議中是否有貴楝住戶參加協調,希望減
少鷹架搭建時間;甚至不要搭鷹架,以免不法之徒利用
鷹架侵入她家?趙前主任委員是否有當場提出嘉益土木
工程行的報價單供大家參閱、討論並於會後連同會議記
錄公告7日徵求比價?是否黃宗源委員有聲明他要請另
一家業者提供報價?一切的一切,妳都全程參與,了然
於心!居然任由妳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在答辯狀上玷汙
該工程案?告訴妳、舉頭三尺真的有神明。
3.被告林美伶及孫訴訟代理人自安法律顧問,如果爾等二人認為「103年G棟頂樓牆面修復工程案」有違反法令及本住戶規約等任何一項規定,或是違背善良風俗,不誠
實、甚至貪瀆,歡迎提出告訴,不必費心拿來跟妳們經
手的檢換工程作比擬,這對吾等前管委會成員的潔淨度
而論,簡直是一種人格的羞辱。
4.至於、什麼「…否則就只能是自己來叫爽自己的話」?原告不解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為何要來叫自己爽,無法
回應。
5.「台灣到處可見…數十層高的大樓,那些工程又算甚麼」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該是拿本社區「G棟7樓頂的女
兒牆工程」在做比擬。至於被告說「…原告應該出去多
走走看看現在台灣的建築,原告之言詞有點井底之蛙,
令人發笑的說法!」。吾等回應如下:不必走多遠,到
處都是大樓;數十層大樓或本社區 7樓頂的工程,都是
高難度的危險工程,不是東敲一點、西補一些的地面檢
換地磚工程可以「臉上貼金」的;其次、井底之蛙還有
天可望,遠勝過地下的蚯蚓只能夜半在泥土裡鳴叫。
J、對於被告的特別聲明:從未說過「而發生人員踏穿一樓鋼筋水泥地板的墜落事故,繼而向社區求償」的蠢話。’請
被告及孫訴訟待理人自安,檢視爾等的民事答辯狀(105年4月14曰)的第2頁第16行:(二)地面磁碑檢換,必然是先行檢驗磁碑是否損壞及瓷碑下面是否有因32年來遭到地下水泥砂石因年久失修而被掏空,那天住戶不小心踩破
磁磚而磁磚下面又被掏空,那時如有事故,管委會難辭其
咎,甚至要負擔更多之賠償責任。以上、詞意不就是踏破
被地下水泥掏空的地磚致發生事故?被告及孫驗收人自安
,妳們檢換的地磚就是一樓電梯口的地磚,既然是一樓的
地板因年久失修被掏空,踩破下面被掏空的地磚後,一定
是墜落到地下室的地板,發生這種情形,當然管委會必須
難辭其咎的負起賠償責任。只不過想不透的是,社區的地
磚下面何時被地下水泥砂石掏空了?
K、管理委員會依照管理委員會決議、區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對被告林美伶及其前任主委求償社區公款的損失,亦已確
定追回兩筆損失,豈容爾等誣稱浪費司法資源,當一隻手
指指著別人的時候,其他手指指的就是自己。
L、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的相關規範,原告已於本案民事準備(五)狀的「事實與說明一、」清楚說明,
不再贅述。其次、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自己在眾人
面前驕傲宣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起草人之一;又曾經
藉口本社區91年訂立及102年、104年增修訂的住戶規約,是101年度前主委趙坤輝無中生有之物,在105年底本社區區權人會議前,大張旗鼓進行更新住戶規約的行動,在社
區6個公佈攔上懸吊所謂「新」規約範本公告1個月;
趙前主委根據其內容比對並做成對照表,發現除了增加管委會
五名職務委員動用公款權限及鬆綁擔任職務委員之權限之
外,其餘內容根本與無中生有的住戶規約相同,最後、因
為社區反對聲浪四起,被告及其法律顧問孫自安知難而退
。從此過程可證,孫自安的確有鑽研本社區住戶規約的內
容,而本社區住戶規約大部分?容來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因此、自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起草人之一的孫法律
顧問訴訟代理人自安,狀上「…想請原告明文寫出被告到
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的那一條哪一款,…
」,簡直是笑話。
M、被告說「請問有那一屆管委會有做出如何規範」?
對於被告的「做出如何規範」?原告僅以本社區105年度管理委員會的105年4月份例行會會議紀錄為證(請詳本案起訴狀:原證3),該紀錄詳載:「依規定須有二家以上廠商報價決議後始得動工,目前已有一家廠商報價,再有一
家即可決議動工,…先行墊付」;孫訴訟代理人自安,你
的私人雇主被告林美伶就是當屆管理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
,你忘記了嗎?該會議紀錄:「依規定須有兩家以上廠商
報價決議後始得動工…」,這就是你想知道的「是那一屆
管委會做出的規範」。你們提出並決議的規範,竟然棄如
敝屣,時至今曰還在狀上「請問有那一屆管委會有做出如
何規範」,不是很莫名其妙嗎?
N、被告說「…如果原告真認為此項工程是誇張的費用,也應該是向廠商追討,被告絕對支持原告向廠商求償,這也是
為全體社區住戶之利益來維護。」?
回應:
對於被告及孫訴訟代理人的這種話,雖令人莞爾卻也自己
點破其損害本社區全體住戶權益及財產之重點:「管理委
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
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如
果被告所為之任何一項的土木工程等案,有先提出工程項
目及廠商報價單等,再經過管理委員會充分討論、表決,
並連同會議紀錄,公告週知全體住戶知悉並徵求提供競標
,使社區公款支出能達到最大之效益,以符合為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之規範。但是被告完全違
反住戶規約之規範,居然連自己簽署的決議「二家以上廠
商報價決議後始得動工」都不遵守,被告有何資格用自己
全程參與討論表決的103年頂樓牆面緊急修繕工程案,做出下駟比上駟的評論。
其次、所有的土木工程案的包商謝水上,是被告林美伶自
己找來的業者,被告所進行的工程,都是自己專斷擅為,
甚至大膽隱匿主管機關禁止施做侵占道路的公文,強做違
建;扭曲「新北市建築物健檢勘查紀錄表」所載事實,誆
稱G、K兩棟是危樓(106.7.21錄音譯文)強作與危樓毫無關聯的高價工程;
無人知道的B1廁所60餘片壁磚工程及本案工程等(以上均有請業者,依現況寬鬆估價)。這是
被告林美伶違反住戶規約及會議記錄決議,擅自以主委之
尊,私自交由該業者謝水上專人施工,雖然使用的是社區
公款,但、這是被告與該業者之間的一種形式的契約行為
,如果要向業者謝水上求償的話,應該是被告林美伶先賠
償社區損失後,自己再向業者索討損失才對,因為這是被
告林美伶與業者,你情我願的施工費,管理委員會並無任
何同意由謝水上施工的紀錄。其次、被告說「絕對支持原
告向廠商求償,這也是為全體社區住戶之利益來維護」。
這段話證明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知道管委會的主委
,是受社區全體住戶託付維護大家的利益,更知道主任委
員要依照住戶規約規定,誠實執行區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但被告當初「努力的」以臨時動
議加事前準備好的選票,以突襲方式接續後段主委後,卻
恣意行事,致使社區受有不當的財產損失,被告實在虧欠
全體住戶一個公道。前述各項土木工程案,被告如果有先
經過會議公開討論表決程序並公告週知全社區住戶的正當
程序的話,以該業者這種價格,是絕對不可能標到這些工
程案的(用謝水上同時施作的本社區B1廁所60片壁磚的小工程43000元與本社區某住戶的浴廁多項更新的工程20000元比較,同一業者,價差竟達23000元)。
所以、本屆管理委員會向始作俑者的被告林美伶求取侵權損害損失賠償
是合理正確的。
O、至於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曾在本社區的委員會議中,不知分寸、當眾指控本人『出錢出力?只到公家機關去辦
一個一個小~ 事,小事情都跟管委會申報1500,合~合理嗎?』(105.8.26錄音譯文),當時還搞不清楚怎麼回事,等弄懂的時候已過時效。現在孫自安又把本社區管理
委員會從95年起,每年委託會計師辦理社區員工扣繳憑
單的費用,轉成是本人每年到市政府領取報稅資料的車馬
費?還在狀上扭曲成101年起,連續5年領取1500元執行費用給法官看,105年起本人有向你們領過錢嗎?還什麼『被告並非要指責原告代表人什麼,相反的還覺得這是好事
,但為何…畢竟每楝的一樓都是大家每日要行走的,這也
是為了全體社區住戶利益,反而就要被原告追殺。』?被
告這種把馮京馬涼全攪在一起的意圖是甚麼?不言可喻等
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以下稱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之社區執行事務及事項均遵循往例,前例
及慣例行事。
(二)本社區對於社區修繕(尤其是檢修更換或緊急事件)均採事後公告,且實務上任何緊急修繕或檢修更換不有可能是
先經過管委會開會決議再經區權會同意後再循三家訪價再
行修繕或檢換,本社區有實際案例的即有下列幾項:
Ⅰ101年間本社區地下室化糞池爆管溢滿。
Ⅱ102年間本社區靠南雅南路之外牆因有磁磚掉落也進行磁磚修繕。
Ⅲ105年間社區G棟電梯故障,也只是請維護廠商來社區報告,也未經過三家比價及送交區權會討論即更換。
上述僅是舉出三個例子,第一個花費近十萬元,第二個只
檢換百餘片二丁掛即花費10多萬元,第三個一部電梯更換變頻控制器即要14萬元。
(三)前兩項即為101年~104年之主委趙坤輝所做的工程第三項為被告任內所做工程(嚴格來說當日應還是前主委高麗珠
任期內),起訴狀之所稱前主委夫人白美惠女士,對被告
之各種極盡所能的蒐集資料來證明[被告知報價誇張,但
白美惠為何沒有大義滅親的指控其先生在任內只更換百餘
片二丁掛磁磚即要花費10多萬元之事呢?
(四)再就原告起訴狀中所提出之公告及三好防水工程說真的實在要感謝原告將這些資料以原證方式提出,被告在106年12月31日卸任後所有資料都已經移交,手中所擁有資料有限,按原告起訴狀之原證一,被告說明如下:
Ⅰ公告該工程即是地面磁磚檢換工程,當然是完工後經過
驗收,方才公告,實屬正常,否則有可能是事先就能準
確的知道每棟一樓地面有多少片損壞要更換。
Ⅱ地面磁磚檢換,必然是先行檢驗磁磚是否損壞及磁磚下
面是否有因32年來遭到地下水泥沙石因年久失修而被掏
空,那天住戶不小心踩破磁磚而磁磚下面又被掏空,那
時如有事故,管委會難辭其咎,甚至要負擔更多之賠償
責任。
Ⅲ再者按三好防水工程請款單之分項來說
1.某棟(本社區計有G、H、I、J、K五棟)電梯出入地板磁碑打除清理4000元(每棟均為此價格),此為對各
棟地面檢查勘驗磁磚損壞及磁磚下面是否被掏空之檢
查、打除並將打除之破掉磁磚清理運送出去之費用。
2.某棟磁磚更換因原告希望廠商再便宜一點,廠商就回
答以每片100元計算其中包括施工之工資,磁磚費用
、水泥費用、沙石費用及藥粉費用,試問如果沒有前
述這些費用,難道如原告所稱這每片磁磚花16元買來
它就會自動飛過去把地面鋪平鋪好,而且磁碑下面原
本有些被掏空的地基,也不用花任何錢,水泥、沙石
藥粉都會自動飛來鋪平在地面上。
3. G棟大門口磨石仔5000元是因為G棟出口右邊就是管理室,原來地面與管理室及中庭均有高低垂直落差,
為顧及社區住戶行走安全,如一不注意有跌倒危險,
故請庭商情誼幫忙,友情價酌收5000元。
(五)社區管委會被社區住戶選出來為社區服務,不能說原告做了就可以(包括不經管委會或區權會同意),而被告做了
就不可以的道理,原告及其所屬委員亦多次聲明,本社區
做事都依循前例、往例、慣例在做事,被告是105年到106年之主委,為何101年~104年之管委會及原告(107年到108年)任內就可以循前例、往例、慣例,而被告105年到106年之任內就不可以,有天理嗎?
(六)依法律面而論:
1.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被告係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以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任期為105年8月27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3.系爭社區之住戶向主委(即被告)反應社區一樓進出走道,因32年來(系爭社區於72、73年間建設完工)從未有檢修更換,且有許多磁磚已破損龜裂,且磁磚下方是否有被
掏空情形也不知。
4.被告徵詢部份委員後,認為有必要予以檢查補實及更換,被告此行為在於忠實執行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於選舉管委會
委員們,即是希望委員們能夠為社區安全、清潔、繁榮
而做多方努力,故被告何來違反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七)依系爭社區實務運作而論:
1.不爭執部份:兩造雙方都同意系爭社區之實務運作均是遵循往例、前例、慣例。
2.爭執部份:爭執部份之爭執點在於原告指控被告都未按系爭社區之實務運作的遵循往例、前例、慣例,被告將對原
告所提出之例子予以答辯,此答辯以爭執點,原告之主張
及出處或證據,及被告之主張及出處和證據三方間敘述,
合先敘明。
Ⅰ爭執點1:原告指控被告以主委最大心態,在無人知道情 況下就擅自解除系爭社區公款銀行定存:
A.原告之主張及出處或證據:
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見原告民事準備狀第二頁第五行至
第六行,證據為原告民事準備狀中原證四內105年11
月29日、106年7月31日有兩筆共計解除三筆定存。
B.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或證據:
1.解除系爭社區公款銀行定存一事,係發生於105年8 月26日,當時係因G棟電梯故障,造人人員被困電
梯內事件,當時主委高麗珠於105年8月26日召開委
員會。
2.會中被告主張只修G棟電梯,且說明如5棟二起更換
要解定存,需區權人同意,此時有趙姓委員出面說
明不需要,因該員係101年至104年兩任主委,故主
委同意趙姓委員說法,故就予以執行。
3.未料,該趙姓委員卻在事後相隔許久後,卻向台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經被告向檢
察官提出105年8月26日之會議音譯,獲檢察官以被
告解除社區解除公共基金銀行定存一事,那位趙姓
委員在會議中之言語,使被告解除定存並非無據,
且當時會除了委員仍有大批住戶亦到場關切電梯修
繕,後趙姓委員不服檢察官之處分書,上訴南檢署
,仍被南檢署對被告(即林美伶)不起訴處分,原告
此種與事實不符的說法又在栽贓抹黑被告,原告必
須對此交代清楚,否則被告保留法律追訴權。
Ⅱ爭執點2:被告林美伶任內從來沒有任何一次業務執行
前,有先誠實「公告」施工項目、報價等項目,徵求比
價。
1.原告之主張及出處或證據:
原告之主張見民事準備狀第二頁第十行至第十二行,
證據即為原告民事準備狀原證一、二、三。
2.被告主張及出處或證據:
A.被告於106年12月31日卸任已將所有資料移交,手 中擁有資料有限,僅提出一份公告佐證,被告任內
是有公告施工項目內容。
B.原告所提出之原證,被告只看見嘉益土木工程行之
估價單,不知原告所說比價從何而來。
C.原告所提呈的支出憑證及現金支出傳票,可請鈞院
向原告拿出被告在106年12月31日所移交之會計憑
證(一年一包,內容包含的即有此一資料)。
Ⅲ系爭點3:被告究竟是105年8月26日或27日方才就任系爭社區主任委員。
1.原告之主張及出處:
原告之主張見民事準備狀第二頁第三行至第四行,以
及第四頁三之第十行。
2.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或證據:
A.依原告之主張,明顯就有矛盾之處,原告在準備狀
第二頁第三行至第四行:甚至被告接續的前任高主
委(105年1月1日至105年8月27日辭職),但原告 又在第四頁第十行說是被告林美伶任內所為(105
年8月26日就任),原告之主張到底哪個是真的。
B.被告之主張及出處係為105年8月26日系爭社區召開 委員會,當日主委及會議主持人仍是當時主委訴外
人高麗珠,在會議中的決議,被告均是在105年8月
27日正式接替前主委任內事項決議,持續辦理,故
原告在準備狀中對被告之指控實在無理,尤其是說
被告以主委最大的心態,無人知道的情況下,就擅
自私解社區公款銀行定存,更是真實惡意的公然毀
謗被告之人格及名譽,實在可惡。
(八)依本案件訴訟標的金額56938元而論:
1.原告提出56938元之損害賠償係為系爭社區5棟7層樓之房子一樓走道之地面磁磚修、修繕更換(系爭社區計有
G、H、I、J、K5棟)
說明:系爭社區有5棟按原告提呈資料可明顯看出下列
幾點
Ⅰ除G棟因出口右方連接社區管理室原有地面是有落差
,為防止住戶因落差造成跌倒事件,故做成磨石仔斜
坡地面。
Ⅱ其餘4棟(H、I、J、K棟)施工項目均為兩項:
A.該棟電梯出入口地板磁磚局部打除清理。
B.該棟磁磚修補。
2.任何都知道,更換磁磚,其?容包括工資、水泥、沙石、菜粉,故在詢問廠商時,都會明確表示要以實際更換
多少來計價,經討論後,和廠商達成以每更換一片磁磚
以100元/片計算,以本案來說這100元/片,其中17元是磁碑價格,而83元即為更換或補實地面的工資、水泥、
沙石、菜粉的價格,略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裡面是最貴
的就是工資。
3.被告舉原告提出之嘉益土木工程行的估價單更可證明以下幾點:
Ⅰ按原告之準備狀中原證三之估價單項目2之品名為1號
7樓側外牆欄杆磁磚剝落打掉打底改用牙色二丁掛(7
樓外側全面欄杆),但該估價單內即無數量又無單價
,只有金額40000元。
Ⅱ原告在準備狀中第五頁四之一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中
說,請廠商提供計劃書說明工資多少、雜項費用、材
料費用,每片磁磚單價等,再於施工結束後計算出來
所耗磁磚費用,結帳付費,何難之有?即然原告之施
工如此嚴謹確實,為何本案件只看見估價單內只有簡
單40000元,更不見計劃書。
Ⅲ被告只要提出一個最直接的實證,原告在民事準備狀
第五頁,倒數第四行起:本社區是五棟七層樓建築,
各棟B1、一樓、二樓.....更何況B1地板堅固至今,亦無地下水滲出。證據:(被證六)
A.嘉益土木工程行103年7月9日報價。
項目1:品名:11號地下室,信義房屋停車位外牆
,漏水工程需以高壓灌注施工修漏200cm。
B.或許原告又會辯稱那地下室外牆又不是地板。
C.原告難道不知道水是無孔不入,系爭社區各楝的壁
癌非常嚴重及地下室滿滲水亦十分嚴重原告不知道
嗎?另外難道水泥沙石菜粉混合後鋪在一樓地面上
,再在上面鋪上磁磚,這是最基本的工程常識,水
泥、沙石,年久就不會鬆散流失嗎?這與泥土有何
關係。
(九)依原告民事起訴狀第二頁第十二行至第二十行更說明下列事實如下:
1.請款單上第一項次明載 「 楝電梯出入口地板磁磚打除
清理」4000元。
上述說明每楝一樓電梯走道地面磁磚出入口的磁磚檢查
打除及將磁磚清理運送出去,每棟皆以4000元計算,計五棟,合計20000元。
2.第二項次明載「棟磁磚修補,只、數量、單價100金額$$」(註:.....為G、H、I、J、K等五棟之代號:$ $為各棟磁磚費用之代號),兩者文件所載內容完全吻合,
每片磁磚100元扣除被告林美伶自己陳述「我們去買是
17塊」其中差價83元就是本社區財產的損失,因此,管理委員會向被告林美伶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事,敬請
鑒核。
上述更足以說明原告之告訴毫無道理,理由如下:
1.原告所買之磁磚每箱35片,每片16元x35=560元,請注意 ,這是原告單獨只買磁碑的錢,買了一箱以後呢?如果
要鋪貼在各棟一樓走道上是否要請工人來施工,工人施
工要時間、要材料,還有監工等等之各項費用。
2.經原告與包商協調為方便計算以每片100元來計算包含上 述之各項所有費用。
3.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第二頁第九行:「理應知悉公告就 要明確,豈有看了公告後有疑問再去向伊私問之道理」
但原告之號稱「本社區103年7月封路緊急,搶修七樓樓頂 女兒牆水泥塊墜落工程的完美過程」,看其估價單上單
價數量都沒有,只有金額,這種不知又算什麼?
4.原告在民事準備(二)狀第七頁之第十一全程是在誤導鈞 院,將每棟檢查及打除清理運送破損磁磚每棟4000元之 費用,算在後續整平,鋪貼磁磚之工資,材 料各項費用
帳上。
(十)原告在民事起訴狀第二頁第十二行:經查證,磁磚(地磚)每片100元並不包含工資。
但原告卻又在民事準備(二)狀第七頁第十一之第五行至第七行又說:其次被告及孫自
安在答辯二狀第五頁又稱「.....17元是磁磚價格,而83元即為更換補實地面的工資...菜粉‧‧ ‧略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裡面最貴的就是工資。」以上足以說明被告每片
100元是包含磁磚每片價格、工資、材料等等費用,原告之訴實在無理。
(十一)原告自己就已經說出,每棟電梯出入口地板磁磚打除清理每棟4000元,這說明此項工程係將本社區五棟一樓先檢查有掏空、破損之地磚於檢查後打除,及將這些打破
後磁磚運送出去,每棟工資4000元。
原告在訴狀中都說過,工程中最貴的就是工資。
(十二)五棟一樓之磁磚經檢查,再打除及運送完後,那就是要將地面整平,並鋪上新的磁磚,這些還是要有師傅及小
工來施工,並要加上相關材料,被告不是學工程的,自
然不如原告有做工程的朋友知道,但被告只知道一件事
,為社區住戶的安全就是管委會的責任,就是要把一樓
走道大家各樓層住戶進出都要走的一樓將地磚更換,以
保住戶安全。
(十三)為本社區此次施工的廉商謝先生在被告向其說明此案件,謝先生願出具他本人親自手稿對更換本社區之686片
磁磚的計算方式做正式說明。
(十四)另外被告以原告在起訴狀及民事準備狀中對被告的指控的計算方式來計算此對原告標榜其完美的七樓女兒牆工
程(此處不計算第一項及第三項,僅對第二項計算,因
第一項及第三項與本系爭案件無關)。
1.嘉益土木工程行103年7月9曰估價單第二項:1號7樓側外牆欄杆剝落打掉打底改用牙色二丁掛(7樓外側
全面攔杆)價款為40000元。
2.經查證二丁掛每片價格在3-5元之間,另依原告之工程友人的專業說明膠泥每包200元至頂級400元。
3.二丁掛每片寬5公分、長23公分,社區一樓走道之磁磚為長20公分、寬20公分。
(十五)被告再次聲明,原告所稱每棟工資4000元五棟合計20000元,是將本社區G、H、I、J、K五棟一樓地面磁磚檢查,並將有損壞、掏空之磁磚打除,並將打除之破磁磚清
理運送出去之工資,原告一再要把此項視為鋪地磚之工
資,實有誤導鈞院之嫌,行為令人不敢苟同。
(十六)現在來計算遺下原告自我標榜的完美經過的工程
1.原告說頂級師傅每日工資3000元,被告同意原告說法,但原告忘了那每棟4000元是被告請託廠商算便宜按
廠商寫的工資師傅3000元、小工工資2000元,監工工資每日1500元,合計6500元,經被告商請廢商以每楝4000元計算。
2.現在被告仍以每日6500元工資來計算原告所稱完美經過的工程。
3.膠泥原告稱每包200元,頂級400元,被告也以頂級每包400元來計算。
4.原告之完美經過的工程係原告稱事實:103年6月底本社區G棟7樓女兒牆外側(俗稱風頭壁)因長年積水滲
入造成鋼筋腐蝕膨脹,突然發生水泥塊被擠落一樓人
行道,.....包商從備料到施工完成連同封路當日起
計,耗時近月。
5.原告此項工程有關鷹架部份不在本案件討論範圍內,
故不予討論。
6.嘉益土木工程行103年7月9日估價單,第二項該項工程僅有金額40000元,下列用分項估算該工程:(按
施工銻貼二丁掛、磁磚實際工程最多天數應不超過五
天估算,因該事件為鋼筋腐蝕膨脹,突然發生水泥塊
被擠落,面積應該不至於太大)。
7.另按被告於108年7月31日收到原告在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庭中所要附上之資料,按原告民事準備(四)
狀中稱使用二丁掛之總數651片(見民事準備(四)
第三頁二之第三行),且在第三頁之二全段說出以下
重點:
Ⅰ原告用其指控被告以每片100元而其中有83元是多
報之金額工程,即651片x83元=54033元。
Ⅱ原告指控被告該工程總工程費因被告之答辯三狀所
說將遠超過被告之地面檢換地磚的88600元。
Ⅲ原告說他的工程是高空危險工程費用,含工帶料兼
打除清運僅為40000元,稱被告豈可不汗顏。
被告駁斥如下:
Ⅰ原告提告本系爭案件就是因為被告每片報價100元
,原告認為讓社區管理費受損。惟被告之總工程款
之金額為88600元,分項有兩項:
(1)第一項為檢查、打除、清理運送,每棟以4000
元計算,合計為20000元。
(2)第二項為整平鋪貼新磁磚(20公分x20公分), 計鋪貼計686片,以每片連工帶料計100元/片,
此部份金額為68600元,按原告所寫每坪可貼20
公分x20公分磁磚80片,因此本項工程計鋪貼68
6片+80片/坪=8.575坪。
(3)承前所述被告之工程係鋪貼8.575坪面積,而原 告之主程係鋪貼二丁掛(5公分x23公分),每
坪可鋪貼280片,按原告準備四狀之述,工程使
用651片二因此鋪貼面積為651片+280片/坪=2,3 25坪。
(4)二丁掛每片經查證約為3-5元,被告以每片5元
計算(最高價),原告磁磚鋪貼651片,所需費
用為651片x 5元/片=3255元,另按原告所言頂
級膠泥每包400元,而原告鋪貼面積為2325片,
故膠泥費用2,325坪x400元/包=930元。
原告在 準備四狀中說含工帶料兼打除清運僅為40000元
,被告及驗收人孫自安豈可不汗顏,被告特此
對原告完美經過的工程分項表列
A.打除、清運花費兩天每天以被告之工資4000
元計算,兩天計8000元。
B.含工帶料鋪貼二丁掛磁磚三天,三天鋪貼2.
325坪面積應該是足夠了吧,況且被告仍以每
日6500元(被告工程每日工資)來計算原告
每日工資6500元/日x3日=19500元。
C.磁磚費用為3255元,膠泥為930元。
D.綜合上述原告完美經過工程的總金額為3255+
930+19500+8000=31685元(嘉益土木工程行 向原告請款40000元)。
註:
A.被告是以原告指控被告以浮誇的費用施作不
必要的地碑檢換,來提告被告。
B.而被告以自身工程的每日工資來計算原告工
程,且以及寬鬆的五天施工來計算。
C.再者以頂級膠泥計算,而磁碑亦以每片最高
價5元計算。
D.如此綜合計算下來卻只需31685元,縱使工程
再多用一天亦只有31685元+6500元=38185元 。
E.再者至今原告都未能如在準備狀中所述,工
程都有完整計劃,詳細內容,而至今被告所
看到的僅有嘉益估價單40000元,原告在準備
四狀第一頁最後一行至第二頁第一行,所述
工程項目款額是否公開透明?但原告的證據
中真的有公開透明工程項目款額嗎?(有計
劃書、每日工資、每片磁磚金額、膠泥價估
這些都有才能稱公開透明吧!否則就只能是
自己叫來爽自己的話。)
F.被告承認其系爭案件是小工程,因現在台灣
到處可見十幾層樓甚至於數十層樓高的大樓
,那些工程又要稱什麼呢?原告應該多出去
走走看看現在台灣的建築,原告之言辭有點
井底之蛙,令人發笑的說法!
G.再者嘉益土木工程行於103年7月9日報估價單
,而廠商於103年8月28日請款而管委會所匯
之款項亦是如103年7月9日的估價單12000元
,原告不是曾經說完美的工程是先經過管委
會或區權會的同意再公告七天,再以廠商計
劃書及估價單比價,完工後再來結算總工程
款,但僅以此工程就沒有看到原告所說的,
且估價與結算款項都相同,僅有經過管委會
討論決議,其餘部份與被告並無不同,原告
總不能認為自己做的就是完美經過的工程,
別人做的就是有問題。
(十七)被告提出被告的工程並非要指控原告什麼,只是請原告想想,各屆的管委會都是在為社區的事務盡可能的服務
社區,原告這樣的毫無理由的提告,除了浪費司法資源
,又能對原告有何益處。
(十八)原告只去計算檢查打除,清理及運送破損磁磚的工資,而整平、鋪貼新磁磚就不去計算工資,此種論調實在無
理,被告用其自身工程的工資來計算原告,且材料費如
二丁掛、磁磚及膠泥都以高價的磁磚及頂級膠泥來為原
告計算,如此原告的工程總款項尚不足40000元,這被告又如何解釋。
(十九)特別聲明:被告在民事答辯狀答辯(二)狀、答辯(三)狀中從未說過如原告在民事準備(四)狀第四頁之五
的第三行後段:「而發生人員踏穿一樓鋼筋水泥地板的
墜落事故,繼而向社區求償的蠢話。原告前面這段話被
告及訴訟代理人嚴正駁斥聲明,兩人從未說過此段話,
如原告在108年8月27日下午四點十分的言辭辯論前,沒有做出澄清說明及正式道歉,庭後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必
將立即提出民、刑事告訴,以維自身清白。
(二十)原告在民事準備(五)狀中之一: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三條第三款:下列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六
目: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說明:
1.該第六目是指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在為社區服務如要有
執行費用之產生,其支付項目,就是在那種情形下,
管理委員可申請費用及支付辦法為何方式。
2.例如原告之法定代表人在101年至104年間為該屆管理委員會副主委時,每年為去新北市政府領取報稅相關
資料,即有領取執行費用。
3.然,該第六目的項目究竟是那些項目,該規約並未明
文規定及到底如何支付辦法,更未見在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有所決議。
4.更奇怪的是原告列舉此條款與本案有何關聯。
(二十一)原告在民事準備(五)狀中之二,第二行至第五行:就應該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尤需慎重。
說明:
1.被告想請原告明文寫出被告到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及社區規約的那一條那一款,原告不能以被告未遵
照區權人會議暨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請問有哪一
屆管委會有做出如何規範或那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有做出決議是如何規範。
2.如原告認為是每一筆要使用到管理費(除常態性支出
外),都必須要經過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才可以動用的話,那原告之代表人在101年至104年擔任社區副主委應該還記得連續五年向管理費領取每年
1500元的費用,這也沒有經區分所有權人暨管委會決
議吧,再者在101年該屆主委因病住院,隔日原告代
表人立即致上慰問金3000元,這也是未經過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暨管委會決議吧。
3.被告並非要指責原告代表人什麼,相反的還覺得這是
好事,但為何被告因有住戶向其反應,被告本著為了
社區住戶的安全著想,畢竟每棟的一樓都是大家每日
要行走的,這也是為了全體社區住戶利益,反而就要
被原告無情追殺。
(二十二)原告一直說被告之工程是如此誇張的費用:
1.被告用被告之工程算法及嚴商之親筆計算方式,仍要
被原告說是誇張的費用。
2.但用此算法去計算原告所說完美的經過工程,似乎也
是相差無幾。
3.原告稱被告三項作業可同時進行,只需僅約四天而已
,如按原告之計算方式,那原告之完美經過工程大概
僅用兩天足矣。
4.施作廠商出具的親手稿是說明連工帶料計算下來每片
瓷磚之計算為103.7元,故廠商向被告報價每片以100元計算並無不妥,況且被告以該廠商計算方式來算原
告之工程也差不多。
5.原告說:大家只能無奈的看著佈告欄上的「請款單」
搖頭(見民事準備(五)狀第三頁第十二行至第十三
行),那不知大家在看到原告的「估價單」只有總金
額又不知是什麼表情。
(二十三)最後被告要說的是如果原告真認為此項工程是誇張的費用,也應該是向廠商提告追討,被告絕對支持原告
向廠商求償,這也是為全體社區住戶之利益來維護。
(二十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各等語。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
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
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
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
要件負舉證責任。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管委會主委期間
更換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期計G、H、I、J、K五棟一樓走道的地面磁磚,計更換686片,卻以每片100元報價,與原告所訪價每片16元相差達84元,而以被告在刑事偵查庭說磁磚每片17元來認定被告每片磁磚有83元之價差,對原告社區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應賠償原告56938元等語,惟遭被告否認,依前開判決參照,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侵權之
事實負舉證之責。本件依原告所提社區各棟一樓地面磁磚
檢換工程公告、「三好工程行請款單5份」、台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18289號不起訴書、社區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份例行會會議紀錄、106.12.09最後一次住戶大會錄音譯文、100年12月24日嘉益土木工程行的估價單、遠東新世界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4日會議記錄、103年7月9日嘉益土木工程行的估價單、訴訟代理人孫自安製作的105至106年工程明細及支付情形表單、新北地方檢查署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偵字第7945號)及台灣高等檢署處分書(108年度上聲議字第3171號)、105.8.26管委會例行會議兼臨時選舉主委及交接之錄音譯文、103年7月搭建鷹架之實況相片、修繕完成後的實景相片(108年拍攝)、修繕完成後,依實際點算之相片、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之相片、薇商出具手稿56938元工程計算明細、嘉益土木工程估價單、被告磁磚及原告二丁掛
磁磚、原告社區支出憑證、107年5月10曰管理委員會函文、107年5月16日林美伶回函函文、管委會107年5月11日寄謝水上存證信函等件,均尚無從遽認被告即有侵權行為之
事實。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
實,揆諸首開說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
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之主
張,難認有據,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69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即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