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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正隆
羅人晧
被 告 王信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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