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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林峮葳(原名林昀萱、林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23元,及其中48,604元自民國103 年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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