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754,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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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超質積體電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秀鳳
被 告 張亦龍(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張亦龍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10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張亦龍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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