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82,2019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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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君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美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1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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