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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天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雅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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