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2137,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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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137號
原 告 陳柏青

右原告與被告李佩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另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陳報被告李佩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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